马来西亚的实益所有权是什么?

什么是马来西亚的实益拥有人?
2024–2025 最新监管指南
在马来西亚,**实益拥有人(Beneficial Ownership,简称 BO)的概念不再只是技术性问题,它是公司透明度、反洗钱(AML)合规性以及利益相关者信任关系的核心。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,《公司法》的修订正式生效,而有限责任合伙(LLP)**也将在 2025 年 1 月 31 日起受实益拥有人申报框架的约束。这要求所有组织必须准确识别和申报“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”。
本文概述了相关法规、时间节点及企业所需采取的关键行动步骤。
1. 马来西亚法律中什么是“实益拥有人”?
根据修订后的《2016 年公司法》第 60A 条,“实益拥有人”是指自然人,即最终拥有、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实际控制权的人。
这不再仅仅取决于是否持有股份。例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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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或表决权的 20% 或以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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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股不足 20%,但仍然对董事会或管理层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,
以上情况都视为实益拥有人。
这种更宽泛的定义有效杜绝了过去常用的“代持股”或复杂信托安排等规避手段。
2. 实益拥有人为何如此重要?
目前,有三大关键理由推动企业必须重视 BO 合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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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惩罚力度加强
若不合规,可面临高达 RM20,000 的罚款,每日 RM500 的逾期罚款,最严重可罚款 RM50,000 和/或 3 年监禁(第 588 条)。 -
公共透明度提升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 68(3) 条,BO 信息将公开在年度申报表中,便于投资者、银行与合作方查看股权结构。 -
符合国际标准
本次改革使马来西亚与FATF 反洗钱标准、OECD 要求接轨,减少因不透明而引发的跨境合规障碍。
3. 时间节点一览表(Regulatory Timeline)
日期 | 事项 | 涉及对象 | 义务 |
---|---|---|---|
2024 年 4 月 1 日 | 《2024 年公司(修正)法案》生效 | 所有公司 | 建立内部 BO 登记;通过 e-BOS 提交资料 |
2024 年 9 月 30 日 | BO 报告宽限期截止 | 所有注册公司 | 最后期限前必须完成 e-BOS 提交 |
2025 年 1 月 31 日 | LLP 实益拥有人框架生效 | 有限责任合伙(LLP) | 开始识别 BO,建立内部登记 |
2025 年 4 月 30 日 | LLP 完成内部 BO 识别登记 | LLP | 内部记录完备 BO 信息 |
2025 年 10 月 31 日 | LLP 通过 e-BOS-LLP 报告 BO | LLP | 电子提交,或申请延长期 |
4. e-BOS 平台:合规的数码核心
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,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(SSM)启用 电子实益拥有人申报系统(e-BOS)。这是唯一合法的 BO 提交与更新渠道。
主要功能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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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单申报自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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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修正错误的提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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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存七年数据记录及审计轨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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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统需与公司内部登记实时同步,避免不一致所致罚款
5. 如何识别实益拥有人?分步操作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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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权结构图(tree-map)
追踪所有直接和间接股东,直到识别出自然人。 -
20% 股权测试
标记所有持有 20% 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个人。 -
影子控制识别
与董事和高管访谈,挖掘幕后控制者。 -
收集证据
收集护照、身份证、协议副本,并妥善保存至 BO 登记册。 -
信息缺失怎么办?
向疑似 BO 或成员发出《第 60C 条通知书》,不回应者将面临罚款。 -
通过 e-BOS 提交
首次提交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,信息变更后需在 30 天内更新。
6. 过去获豁免的组织
根据 2020 年指南,上市公司、政府相关公司、国家全资公司等曾获得 BO 申报豁免。但现在,这些豁免已被取消。
所有实体都必须披露自然人实益拥有人。若暂时无法确定,必须先登记一名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临时“占位者”。
7. 罚则与执法矩阵
违规行为 | 法律条款 | 公司罚款 | 高管罚款 / 刑期 |
---|---|---|---|
未建立 BO 登记册 | 第 60B(6) 条 | 高达 RM20,000 + RM500/日 | 与公司相同 |
不回应第 60C 条通知 | 第 60C(8) 条 | 一般罚则 | 高达 RM50,000 或监禁 3 年 |
提交虚假 BO 信息 | 第 593 条 | — | 高达 RM3,000,000 或 10 年监禁 |
8. LLP 实施透明制度:新规来袭
《2024 年有限责任合伙修正法案》新增第 35A-III 条,规定 LLP 也须执行 BO 披露义务。其内容与公司大致相同,但时间表调整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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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渡期:2025 年 2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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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期未报 → 同样面临罚款与监禁
LLP 合规负责人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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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现在开始规划 BO 识别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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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 BO 识别整合进 LLP 年度声明(第 68 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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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熟悉 e-BOS-LLP 系统,防止系统拥堵导致逾期
9. 外资与休眠公司:不再“免责”
新增的第 573A 条要求:在马来西亚运营的外国公司也必须申报实益拥有人。
即使是 无业务的休眠公司,也必须完成申报,不能因“没有运作”而逃避责任。
10. 实用的五大最佳实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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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 BO 尽职调查嵌入开户、股份转让、增资流程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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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专员负责 BO 合规(如公司秘书或合规主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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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置 30 天更新期限提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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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O 登记册需保存在注册办事处,或按第 60B(7) 条向 SSM 报备其他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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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行“假想合规审计”测试流程的应对准备
常见问题解答 (FAQ)
1. 我们必须披露信托吗?
我们是否必须披露信托信息?
2. 员工持股计划怎么办?
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需要披露?
3. 我们可以删除敏感的个人数据吗?
是否可以对敏感的个人数据进行编辑或删除?
4. 我们需要多久更新一次?
信息需要多久更新一次?
Jun 13,2025